网络服务条约 纠纷管辖权(网络服务条约 纠纷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

  【案情】

  2017年5月 ,钟某在天猫购物平台的“某龙电器专营店”购买一台电视机,后发现卖家利用 “只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的广告标语,以为 违背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利用 “国家级” 、“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的规定 ,属于卖弄 夸大宣传,误导斲丧 者作堕落 误购买的诓骗 举动 ,遂以该电器专营店构成诓骗 为由 ,告状 至钟某收货地即条约 推行 地的甲法院,哀求 补偿 其三倍的货品 价款。某龙电器专营店提出管辖权贰言 以为 ,该店全部 宝贝 均在形貌 模板中注明,下单购买即视为默认担当 被告方住所地地点 法院为第一审理法院 ,该案应移送某龙电器专营店地点 地乙法院审理,甲法院无管辖权 。

  【分歧】

  甲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为 ,该管辖权协议属格式条款,未采取 公道 方式提请斲丧 者留意 ,斲丧 者可主张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条约 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大概 条约 推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表明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交易 条约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条约 推行 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条约 推行 地。条约 对推行 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 ,甲法院作为收货地即条约 推行 地,具有管辖权 。

  另一种观点以为 ,某龙电器专营店已在宝贝 形貌 中对管辖权做了约定,固然 该条款为格式条款 ,但该店已经尽到了提示 的任务 ,协议有效 ,该案应移送乙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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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来由 如下:

  网络购物中,斲丧 者大多数不会对服务协议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 ,更不会留意 到管辖条款混合 此中 ,这些条款虽为玄色 字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 ,易为用户所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表明 》第三十一条“策划 者利用 格式条款与斲丧 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 公道 方式提请斲丧 者留意 ,斲丧 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斲丧 者可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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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某龙电器专营店在全部 宝贝 形貌 模板中均阐明 如出现纠纷 ,“交易 两边 均同意以被告方住所地地点 地法院为第一审理管辖法院 。当您点击购买视为您默认并担当 该管辖条约的束缚 ,否则,请勿下单购买。”该管辖权约定用的是黄底及赤色 加粗夺目 字体 ,且置于每个宝贝 形貌 的模板中,与一样平常 斲丧 者轻易 忽视的服务协议约定存在明显 差别 ,该店已经尽到了对斲丧 者的提请留意 任务 ,不属于策划 者利用 格式条款与斲丧 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 公道 方式提请斲丧 者留意 的法律规定情况 。以是 ,笔者以为 两边 在管辖协议有效 的情况 下 ,应服从 协议,移送乙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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